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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山地所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7-10-31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成山发办字〔201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山地所及其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及院所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要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所综合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所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计划与财务处、科技处、人事与人才处、纪监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规制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研究所所长对本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要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严格执行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下达的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须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按照政府会计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单位运行经费,全面反映科研运行和管理成本。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遵守报销审核制度。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执行国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因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而用现金结算时,要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要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山地所关于城市出差及野外科学考察的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所报销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异地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见《成都山地所城市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成山发财字〔201410 号))乘坐交通工具,凭发票单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计财处核定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差旅费报销按照《成都山地所野外科学考察差旅费及相关支出管理办法(暂行)》(成山发财字〔201420 号)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报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要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人事与人才处负责研究制定全所出国(境)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安排和单独列示年度经费预算并实行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临时发生、确有需要,但未纳入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应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超预算增加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出境期间,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八条  所内业务交往活动应严格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由接待部门提前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填写《接待申请表》,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在接待国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时,应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安排接待活动。 

  接待部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接待依据(公函、邀请函、会议通知等)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要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工作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邀请外宾来访要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公务接待均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未经申报审批程序而产生的接待费用,所内不予报销,由接待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所属公务车辆由所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各野外台站为使用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如需使用车辆外出,先由使用人或驾驶员到综合办公室填写用车信息,并领取派车单,停车场见单放行。 

  第二十五条  所属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如发现有公车私用现象,一经查实,所里将对直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经济及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保险应在中央政府采购制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的各类险种也应按照规定购买齐全,不得随意减少。  

  第六章 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成都山地所会议管理办法》(成山发办字〔201347号),加强所内会议审批和经费管控,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第二十八条  会议地点原则上应安排在所内召开,确需外出召开的,应在会议审批表中作出说明,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会议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会前申报审批制度,据实填报会议审批表。凡未经事前申报审批的,一律不予签字报销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会议费实行限额预算管理,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承办会议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七章  办公用房和科研用房 

  第三十一条  办公和科研用房由研究所统一管理,推进房产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租用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原则上要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二条  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水电资源、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所内各类宣传阵地的作用,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  

  第三十四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  所纪委负责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实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所综合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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