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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山地所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山发科字〔2014〕37 号 所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完善国际合作管理机制,经研究,现将《成都山地所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山地所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
中科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 2014年11月24日
成都山地所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所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完善国际合作管理,有效支撑研究所“一三五”战略,深入贯彻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院相关文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国际合作业务分为以下八类:出访来访、涉外会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人才交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国际组织、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研究单元。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业务由科技处主管。 第二章 出访来访 第四条 出访来访业务由科技处主管,分管所领导审批;相关业务通过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执行。 (一)出访项目:指国际会议、考察访问、合作研究等6个月以内的短期因公临时出访,出访项目原则上按照年度计划执行,可在出访人次总量控制基础上调整出访批次和出访人员。 因公出国或因公访问香港澳门的,申请人须提前至少1个月登陆ARP系统在线提交出访申请;出访需面签国家的,申请人须提前至少2个月登陆ARP系统在线提交出访申请;赴台访问项目由于其特殊性须提前至少3个月登陆ARP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参考《山地所出访来访手续指南》) (二)来访项目:包括邀请(中科院发签证邀请函)和顺访(不需中科院发签证邀请函)。 执行一般来访项目时,申请人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登陆ARP系统在线提交来访申请,并将外宾护照扫面页电子版及来访日程安排以附件形式上传系统;来访项目涉及野外考察的,须提前至少20个工作日办理来访申请业务,并报备当地公安机关;赴西藏、新疆考察等特殊项目,除所内申请手续外,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赴藏赴疆手续;来访申请获批并执行后,项目组需持由科技处提供的ARP来访信息审批表作为来访项目报销凭证。 第三章 涉外会议 第五条 涉外会议包括在华国际会议和海峡两岸会议,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三类会议。第一类国际会议是指我院科学家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在150人以上;第二类国际会议是指由我院科学家牵头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为50-150人;第三类国际会议是指申请单位与国外相应科研机构、大学或其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的涉及前沿科学领域的双边学术研讨会或外宾人数为50人以下的多边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 在华举办涉外会议需征得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通过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提交申请。申报涉外会议时,申请人须提前至少1年登陆ARP系统在线提交举办涉外会议的资助申请表,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会议背景材料、知名专家简介、经费预算明细表、会议通知。项目的审批及执行管理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科发际字〔2006〕 191号)。 第七条 鼓励申请人向院外机构申请国际会议经费资助。 第八条 所级涉外会议由科技与合作处负责执行,必要时其他部门协助;部门级规模较大(一类、二类会议)的涉外会议,其负责人可向所领导申请管理部门协助执行。 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海外国际合作项目、部委国际合作项目、中科院国际合作项目、地方国际合作项目和所级国际合作项目。 第十条 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与执行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章 国际人才交流计划 第十一条 国际人才交流计划包括:国际杰出学者项目、国际访问学者项目、国际博士后项目、国际博士生项目、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参加国际会议计划、俄乌白专项计划、CAS-TWAS奖学金计划、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所级国际人才交流计划;科技处负责各类计划的管理,人事处、综合办、财务处协助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中科院国际人才交流计划时,申请人登陆ARP系统在线提交申请表,通过所级审核后,由所国际合作主管上报院国际合作局审批;项目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工作计划、执行报告和结题报告,否则在下一年度计划或下一个项目计划中不予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国际科技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组织所级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的审议,并报所务会审定之后签署。合作协议原件由科技合作处存档管理,并协助执行和督办协议中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所级协议的签署可采取面签和函签两种形式。 第七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十五条 科技与合作处负责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申报和日常管理,依据国家及地方国际合作基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联合研究单元 第十六条 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组织联合研究单元的申报,协助其日常管理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成都山地所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成山发科字〔2007〕8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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