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科研活动管理
关于印发《成都山地所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山发科字〔2016〕17 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加强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经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山地所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并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科研课题)关联业务的处理,确保关联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违规拨付资金、套取资金及利益输送等舞弊、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关联业务是指项目组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单位提供有偿业务的行为,包括委托任务、采购、化验加工、试制改造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关联业务方是指我所参与投资的企业、我所职工参与投资的企业或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的企业。 特定关系人是指我所职工的亲属以及其他特定条件下的共同利益关系人。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具体含: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二章 关联业务处理原则 第四条 关联业务禁止与限制原则。 一、原则上禁止与本所职工个人投资的私人企业(公众公司除外)开展业务,以避免利益输送。本所职工不得以外部企业名义,承接项目的关联业务谋取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原则上限制与特定关系人投资的企业开展关联业务,确有必要发生关联业务的,应在签订合同或业务发生前进行申报,同时签订书面承诺函,承诺真实性和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第五条 关联业务处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开支, 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不得违反 规定,随意转拨、转移财政性资金。 二、以预算为依据原则。项目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包括按照 规定程序调整的预算),不得开支预算中没有安排的业务;项目资金 的转拨必须以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和合同为依据,凡任务书和预算书中没有列为联合承担单位的,原则上不得外拨项目经费。 三、真实性原则。项目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真实业务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未发生的虚构事项作为支出依据。 四、必要性原则。项目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科研任务需要为前提,不得开支与项目任务无关或不必要的关联业务。 五、公平公正公开、独立交易原则。项目关联业务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故意提高价格变相转移和套取资金。 六、事前申报原则。关联业务发生前,项目组应主动向所纪监审部门、科技与合作处和计划财务处申报,明确关联业务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关联业务方资质、工作内容、金额、执行期、验收标准等。 七、以合同为依据。项目关联业务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合同法》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应注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验收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合同中应明确发生关联业务的项目名称和编号(涉密项目按涉密程序执行)。 第六条 关联业务的审核。 一、审核内容。 加强对关联业务方资质的审核。关联业务方承担的关联业务应符合其经营范围,应具有行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具备先进水平,具备承担业务的能力与条件,原则上应具备从事过 3 年以上受托相关业务的经历。 加强对关联业务真实性、公允性的审核。所有关联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符合项目主合同和预算内容。本所职工不得利用职权等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不当方式,影响项目关联业务的审批。 在涉及项目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事项招投标时,与投标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本所职工或特定关系人应事先声明,并采取回避制度,同时不得对审核和决定等环节工作施加影响。 二、审核流程。 在关联业务发生前,由项目组主动向所科技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和纪监审部门申报,填写《成都山地所科研项目关联业务情况申报表》。如关联业务金额超过50万(含)以上,由纪监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主管所领导参加的评议会进行所内评议,在对关联业务方资质、技术水平、收费等方面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择优遴选和确定业务实际承担单位。待所内评议通过后,项目组方可与关联业务承担方正式签署关联业务合同。 第三章 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关联业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关联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负有直接责任。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任务目标、技术路线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联合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应报批任务委托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变更联合承担单位。 三、对国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品种及数额,项目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执行,不得对同一标的进行拆分,以逃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四、项目组要妥善保存关联业务合同、申报表、关联业务审批等相关资料,建立业务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第八条 对违反关联业务管理制度的项目支出,不得报销;已经报销的,经查实后责成当事人退回相应资金,并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或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制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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