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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山地所研究生科研行为准则(暂行)

时间:2017-11-01   文章编辑:   文本大小:【 |  | 】  【打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的科研活动,杜绝不良学风,维护我所学术地位和良好声誉,特制定本行为守则: 

  一、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准则、诚实准则、公开原则、声明与回避原则; 

  二、倡导严谨求实的科学学风,严禁科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实验和观测数据、实验材料的管理和处置必须按下列办法执行: 

  1、研究生实验和观测数据、实验材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课题组和成都山地所,由导师具体负责管理,学生未经导师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2、在实验和观测操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实验和观测记录本,严格按实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和观测数据,记录本不得缺页。论文工作结束时,实验和观测记录必须上交导师,导师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实验和观测记录的抽查。 

  3、药品试剂、样本和标本等实验材料应交实验室或台站保管,不得私藏。未经导师同意,不得在实验室或台站外私自使用与转移。 

  4、对实验室和台站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软件研发中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在毕业前必须上交导师。 

  三、遵守国家和国际著作权、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利用成都山地所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获得的相关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或证书申请权等均属成都山地所所有。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尊重单位的利益。凡引用他人的论述、观点和数据等时,必须注明出处。不得在导师及合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表实验结果,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四、不利用办公和实验资源做与研究课题无关的事。 

  五、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文章均须经导师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表,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本人承担;毕业后三年内发表与其在学期间研究内容有关的文章,作者署名单位应为“中国科学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可在备注中注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毕业后,未经导师和成都山地所同意,不得从事与在学期间研究内容有关的任何开发和盈利活动。 

  六、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理: 

  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所察看(不包括毕业年级学生)、开除学籍。研究生毕业答辩或授予学位前,将接受遵守科研行为守则情况的调查,严重违规将不能被授予学位;对已毕业并已授予学位的违规者,将追究责任,直至撤销已授学位。根据国家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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